24小时 服务热线

18637302099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77件民事案例汇总

来源:威廉平台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23 04:23:22

 

  2024年12月16日-12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共新增入库参考案例240余件,其中民事案例77件,刑事、行政、执行等共计160多件。由于新增数量较多,本推文仅梳理汇总77件民事案例,具体如下:

  1.某租赁公司与张某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能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同一股权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生效裁判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而第二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是结合个案查明的具体法律事实,区别两次转让面临的不一样的情况作出的判断。法院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须承担出资责任的主要是根据在于,该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公司尽管负有小额债务,但在股权转让后,即在较短期限内予以偿还。

  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时公司还有别的债务的情况下,难以得出股权转让时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转让股东具有逃避出资义务恶意的结论。而第二次股权转让时,尽管仍未届出资期限,但公司债务发生在此次股权转让之前,在股权转让时大部分债务未予偿还,且在转让后亦未得到清偿,而股东在公司被起诉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据此得出股东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

  2.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与陈某祥、某床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仍有支付能力且受让人有出资能力的,转让人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虽然负有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企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查明的实际出资额490万元远高于对外的负债30余万元),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正常商业行为。因此,法院未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进而未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陆某刚、曹某与沈某、潘某利、杨某琼执行异议之诉案——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情况下,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的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股东转让股权时虽然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时股东明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受让人是一个欠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明显缺乏缴纳出资能力。此种股权转让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影响企业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显然属于以股权转让方式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转让人依法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4.陈某文诉上海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协议无效的后果处理

  裁判要旨:自然人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因该行为规避了金融监督管理规章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出资来源的合规性监管,导致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出资来源与实际不符,股权结构及比例不清晰、不准确,影响金融租赁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故此类代持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应当认定无效。

  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处理返还投资款时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财产增值或贬值的情况。在存在增值收益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将增值收益按比例分配以替代损失赔偿的,收益分配能够准确的通过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与投资收益的关联程度,并参考代持协议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予以确定。

  5.迦某公司诉诚某公司、麦某转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内地法律在香港起诉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案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时效问题适用内地法律的,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等境外法院起诉的事实,可以构成内地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6.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公司有对外承担巨额赔偿的现实可能性,转让股东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此情形下,尽管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对外转让股权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将股权转让给一名患有恶性肿瘤、没有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的低保户,受让人显然没有缴纳出资的能力。人民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

  7.东莞某实业公司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认定

  裁判要旨: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应考虑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通常以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之时现实相关领域已形成的使用事实状态为依据。

  8.刘某江诉何某川股权转让纠纷案——股东之间有代持股权可直接要求代持人归还股权而无须征得公司另外的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均系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名义股东归还所代持股份的,不需要经公司另外的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9.吉某道、谌某娥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约定的“机动车交通工具”范畴

  裁判要旨:对于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机动车交通工具”范围,而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工具”产生争议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公众普遍的认知进行判断,而不宜直接将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纳入保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交通工具”理解范畴。

  10.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诉张某甲、蒋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抵押权登记信息被无故注销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裁判要旨:因他人原因致使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被无故注销的,抵押权不因注销登记而消灭。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受让人善意取得该抵押物所有权的,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债权人就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意旨,即在平衡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利益的前提下,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务人恶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第三人以逃避债务并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的,无论第三人获得转让价款是无偿还是有偿行为,债权人均有权行使撤销权。

  11.钟某丽诉福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反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反担保对应的主债权系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实际承担相应的责任之日起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

  12.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保函开立人所在国法院发布的临时禁令不构成其延迟支付保函款项的免责事由

  裁判要旨:独立保函生效后,若受益人交单相符,独立保函开立人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以外国法院的止付禁令构成不可抗力并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及承担迟延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未经法定程序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对我国法院不具有拘束力,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且该外国法院的止付禁令也不能构成URDG758项下的免责事由。

  涉外纠纷案件中,利息的币种应与债务支付的币种一致。当事人就债务支付的币种形成明确合意,也代表着对由此产生的利息币种具有合理预期,除非受诉法院地法律存在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债务支付币种的合意选择。

  13.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林等请求变更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案——司法介入涤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判断标准和变更程序设定

  裁判要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公司之间成立委任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有权通过辞任的方式单方解除委任关系,辞任的书面通知送达至公司时,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董事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选定继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原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应当继续履职。

  法定代表人或董事辞任的书面通知有效送达公司后,公司未在三十日内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在行使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其的全部权利后,仍未能实现登记变更的,应当视为无法通过企业内部自治途径解决涤除问题,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14.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裁判要旨: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导致非常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可根据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调节因素确定倍数,决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15.刘某星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信用卡发卡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调整信用额度

  裁判要旨:信用卡的发卡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减,而无需发卡行与持卡人对此另行达成合意,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发卡行在订立信用卡合同时需要对消费的人尽到一般性的提示说明义务;(2)发卡行调减消费者信用卡额度后应当及时通知持卡人;(3)发卡行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消费者的资信状况存在恶化的情形,若继续持卡交易,消费者无力还款的信用风险较高。

  16.杭州某网络公司诉上海某信息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互联网环境下数据竞争优势的保护及不正当抓取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应当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基础上做到合理使用。评价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时,应当从行为本身出发,从数据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数据的量及完整性、行为规模与程度等角度综合评判,审查该行为有没有不正当性。

  17.太谷县某氏水产店诉吕某名誉权纠纷案——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综合以下要件来认定:(1)是不是真的存在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言论内容不真实、存在捏造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等情节的,可认定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根据侵害方式、范围、程度等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18.广东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诉占某祥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涉虚假诉讼案件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识别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关键性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的,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正确适用主动证据调查制度。

  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采取伪造电子邮件、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的,不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而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依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19.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刷流量行为构成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网络经营者为平台用户有偿提供平台刷量服务,虚构平台中的用户数据,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应用户的知名度、影响力、受关注程度等产生错误认知,既破坏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于真实、准确信息的获取,破坏了公平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20.李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以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治理快速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调解指引: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行业自治的有力措施。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及时发现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影响群众利益的典型共性问题,通过高质量司法建议促推行业解纷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提升,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多赢效果,用能动履职彰显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

  21.刘某侵害方志敏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涉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应在准确查明事实、依法认定行为性质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指引: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加强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公众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意义重大。行为人在互联网发布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言论,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虽然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愿意遵照起诉书的诉请履行,人民法院仍应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等进行认真、全面、细致审查,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2.张某诉田某、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追求非法利益,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或滥用诉权,使他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多名行为人合伙共谋,相互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3.施某诉白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除有明确约定外,微信代购转账预付款不能认定为“定金”

  裁判要旨:“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微信代购中,代购人经常会让购买者先预交一部分的款项,一般理解为“订金”。购买者向微信代购人预交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并要求双倍返还,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体判断。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定金”性质的情况下,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并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

  24.潘某、岳某诉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品房出卖人违反“无户籍登记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承诺出卖的房屋名下没有他人户籍登记等负担,但实际情况与卖方承诺不一致的,卖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5.陆某甲诉陆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不必然高于其他证据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其证明力并不必然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更不能等同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审慎判断。

  26.卢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的公共部位以及套内各房间应当设置相应消防设施。此系对公共消防安全的保障,亦是对业主私有财产安全的保障,业主对室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对消防设施的安装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空间。如无特别约定,因此产生的额外装修费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

  27.朱某等诉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在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权益时,应当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8.周某、肖某诉某演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婚礼影像资料被演艺公司丢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因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从物品本身性质、对当事人的意义、是否可补救等方面综合考虑并作出判断。

  29.温州某泰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州某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与比对

  裁判要旨:在判断功能性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时,首先应当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中正确归纳出实现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与实现该功能无直接、必然联系的特征不应被纳入比对范围。比对时,功能性特征应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不宜适用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分解,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故在界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时,应当考量其与专利发明点之间的关系。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部分包含专利的发明点,则对非发明点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应适当从宽把握,以保护专利真正的创新点。

  30.常州某公司诉北京某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网络著作权案件中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如被诉网站在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等方面未对上传作品的主体进行明确区分,且被诉侵权主体未举证证明侵权内容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则应当就其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31.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信息平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种子作为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出售,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应当依据证据证实的客观行为予以推断,被诉侵权人辩称不具有侵权故意的,负有反证义务。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授权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就同一性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反证义务在于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人明确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

  被诉侵权人经释明未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基于被诉侵权人宣传的侵权规模,并综合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手段、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等因素,按照侵权获利计算方式确定赔偿基数。被诉侵权人公开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

  32.福建某豆业有限公司诉某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承运人对货物品质问题的提单批注责任

  裁判要旨: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是否进行了如实批注,应当建立在根据通常的观察方法,以及通常应当具备的知识,用肉眼或者其他合理的检验方法,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表面状况。货物内在的品质问题不在此列,承运人对此未进行批注,不构成对收货人的侵权。

  3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中某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海口浏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海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海洋倾废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及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

  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均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建筑垃圾去向负有管理责任者放任倾废行为发生,配合倾废行为人完成倾废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裁判要旨: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双方负互返还义务,但是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根据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并由卖方根据过错程度负责赔偿。

  35.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与四川某国际经贸公司、成渝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管辖确定规则

  裁判要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审查涉主从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时,无需审查判定从合同的效力及其中管辖约定的效力。

  管辖权异议审查应当坚持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则。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6.上海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平台强制“二选一”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社会福利,破坏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7.北京百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宋某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丽江茶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裁判要旨:基于企业营业利润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时,主要依据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方获利证据,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区分知识产权要素创造的价值和不可归因于该要素的其他价值,在利润中析出专属于具体被侵权作品贡献的专有价值。著作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需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故可在着重考虑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维权、制止侵权等损害赔偿的预防功能角度,合理确定利润总额和利润贡献率。

  38.杭州某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证据规则适用

  裁判要旨: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1.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本案中也仍可作为对已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2.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取决于网站本身的资质和公信力、具体的标示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等具体因素。3.网站上的标价和权利人正品的单位利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产品售价和单位利润的依据。

  39.某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某米集成吊顶有限公司、南阳市某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拥有多个商标的权利人选择商标跨类保护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权利人就同一标识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多个商标,其中未实际使用的防御性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相同,而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亦不类似,在此情形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商标驰名的五项因素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就无需考虑其全部因素。对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这一因素,应当审查的重点是相关记录中该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时间,而非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认定的时间。

  40.上海某电影制作厂有限公司诉杭州某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对传统角色形象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独创性标准及侵权判定

  裁判要旨:在审理涉及传统角色形象再创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注重考量历史因素和现实认知,既要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留存丰富的公有领域,促进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在传统角色形象已较为定型成熟的情况下,再创作的空间往往较为狭窄,此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结合该形象的发展历史和创作规律,对新作品所呈现出的不同于以往该角色形象的显著特征,作为独创性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同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与作品的独创性密切相关,对于在较窄创作空间内形成的独创性较高的作品,应当给予较强的保护,从而实现激励创新的价值导向。

  41.某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某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大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的属性确认

  裁判要旨: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严格履行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依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而形成的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网络大数据产品可以为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为网络运营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数据分析被作为数据产品的主要内容进行商业销售,可以为网络运营者带来直接经营收入,属于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网络运营者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42.浙江某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某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他人现有游戏基础上再创作的游戏作品独创性表达的界定

  裁判要旨: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此种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进行整体性保护,认定侵权人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游戏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利于制止“换皮”抄袭,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但对于在现有游戏基础上开发设计的作品,在确定其独创性表达范围时,应当将公有领域或他人作品中的既有表达部分内容进行剔除。

  43.叶某轼诉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行为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44.王某琼等诉重庆市江津区杨某砂石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和损失的综合认定

  裁判要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以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其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为由主张权利,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专家咨询意见可确定污染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或增加损害后果发生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可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关联性。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成立,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的长期性、潜伏性对医疗费用损失等具体损害后果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可综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原因力大小和损害程度等因素酌定损害赔偿金额。

  45.新某衡公司、新某伦公司诉江西新某伦某跑公司、广州新某伦某跑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企业名称的合法权利基础的判断及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者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数量、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被诉侵权人对于生产规模、范围、情节的自述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46.李某山诉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男职工依法享受妻子生育期间的护理假

  裁判要旨: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男职工具体护理假期间的,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用人单位应当照发工资。

  47.许某聃诉曲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物为境外活体甲虫、蜗牛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来自非洲的活体甲虫和蜗牛,属于禁止进口的动物。买卖来自境外的动物活体会对我国的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在卖方无证据证明案涉标的物是以拥有检验检疫证书和海关审批的方式入境,买方亦无证据证明系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案涉标的物并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48.钟某焕、马某年等人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生产作业车辆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范围界定

  裁判要旨:在认定机动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使用”过程时,不应仅局限于道路运输的动态行驶过程,而是应考虑车辆的性质、用途,并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被保险人在正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即使离开车体内或者司机座位但未离开车体发生意外事故的,应当认定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生产作业车辆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范围。

  49.李某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项的认可和执行

  裁判要旨: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项,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50.青岛某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某光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的,诉讼管辖的约定并不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或裁或诉”条款,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的,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应当单独予以认定。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51.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是否履行民主程序的认定

  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52.陈某其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梅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电商平台通过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协助消费者维权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当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因商品质量问题遭受重大损害时,电商平台有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消费者损害凭证是否齐全、救济程度是否紧迫、商家是否怠于处理等情况,冻结或扣划商家店铺资金赔付消费者,协助消费者维权。

  协助消费者维权既是电商平台的权利,也是电商平台的义务。商家以电商平台冻结或扣划店铺资金赔付消费者违法为由要求平台返还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53.李某诉某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陈某如、孙某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以虚假租赁合同主张房屋附租约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针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时,案外人以租赁合同主张房屋应当附租约拍卖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租赁行为的真伪。对于以虚假租赁合同主张房屋附租约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租赁行为真伪的审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查明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对于在查封或者设置抵押权之前签订的合同,应结合其他证据判定其是否属于“倒签”行为。重点审查是不是真的存在一次性签订超长租赁期限的情形。二是查明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占有是租赁权公示的一般表现形态,可以结合物业费、水电煤、装修协议等证据综合判定案外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三是查明租金支付情况。实际支付租金是判断租赁关系具有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对于大额租金的支付,应以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对声称以现金结算,并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主张,由于明显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一般不予采信。

  54.韩某涛诉上海某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当事人自认的权利取得方式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不符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版权权属来源

  裁判要旨:《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主张著作权,但对于其所自认的权利取得方式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事项不符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权属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底稿、原件、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的,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55.卫某燕诉邹某霏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不包含迟延履行利息

  裁判要旨: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为准。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且该情形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或登记规则设定等问题导致,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56.文某华、陈某莎诉江苏某果超市公司、某果超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可基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确定

  裁判要旨: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合同僵局的情形,有权申请法院终止合同的履行,但该主张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主张终止合同是形成诉权,但并不能直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时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57.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方以“假离婚”为由,请求分割离婚后另一方自行购买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维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秩序,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充分考虑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除法定情形外,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是基于双方存在法定身份关系而进行的保护,夫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财产不能比照婚姻法当然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的归属,人民法院应在审查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后进行认定。家庭生活开销、共同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共同承担不能当然导致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

  58.张某诉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因受害人自身原因在铁路线路内发生伤亡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而受害人擅自进入警示区倒卧在铁路线路上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59.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订婚双方当事人的母亲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应支持

  裁判要旨: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当事人在解除婚约、返还财产时,一方的父或母作为代表,就返还婚约财产达成协议,对婚约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0.王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付给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61.田某鹏等诉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对作品的使用不得超出所获授权的范围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以经转授权取得作品权利作为其合法来源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对权利链条进行审查。作品使用权受让人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使用的,其作为商业主体,对于授权链条中相关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应尽到较高的审查义务。被诉侵权人超出许可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主张合理来源抗辩的,不予支持。

  62.陈某权诉沈某香、周某章、第三人陈某兴劳务合同纠纷案——农村自建房建设中雇主的认定

  裁判要旨: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当从如下实质要件进行考察:一是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要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即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三是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

  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与承包人系承揽关系。根据《建筑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该房主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包工队承建的,通常不宜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63.北京某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降某侵害作品表演权案——演出侵权纠纷中无法确定演出组织者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认定

  裁判要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案证据不能确定演出组织者,且表演者未举证证明有演出组织者的,由表演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64.王某诉吉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游戏有偿代练损害赔偿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网络游戏企业与游戏用户约定,对进行网络代练的游戏用户采取封停游戏账号的行为,系网络服务企业根据协议采取的合理措施,符合公共利益,依法予以支持。因网络代练的违约行为产生游戏账号被封禁的不利后果,应由购买游戏代练服务者自行承担,其无权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惩罚性赔偿。

  65.慕某甲诉慕某乙、张某继承纠纷案——家庭承包经营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裁判要旨: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下,户内部分成员死亡时,该死亡成员的承包收益依法可以继承。承包收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66.许某诉济南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杂交种的植物新品种权与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主体的区分和认定

  裁判要旨:杂交种植物新品种权与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并不必然归属同一主体,原则上不能仅凭特定品种权人拥有杂交种的品种权即反推该杂交种亲本的品种权也当然归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其适用范围限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并不当然及于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权属纠纷案件胜诉方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应该依据败诉方等主观过错确定。

  67.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专利侵权案件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裁判要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或技术特征的意见陈述确定。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已经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主张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禁止反悔原则,不予支持。

  68.丁某平诉莫某江、顾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受让人对基础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原合同当事人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原债务人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被转让的基础合同确定。基础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民事合同性质、起诉主体、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等确定合同履行地。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虽享有原合同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利益 (包括程序上的管辖利益) 不应因债权转让行为而遭受损害,故合同履行地( 包括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案件管辖法院仍应当按照原合同和原合同当事人确定,不能以债权受让人 (新债权人) 作为合同当事人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69.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有限公司诉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重复起诉的认定

  裁判要旨:识别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首先应当先行判断后诉主张的事项是否已在前诉中主张;其次,还必须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条件。

  70.敦煌某良种公司诉吉林某种业公司、桦甸某农资商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种子生产企业向他人提供包装袋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提供包装袋的主体明知接受包装袋的主体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散装种子经营资质,仍然向其提供包装袋,且对包装袋的使用不予监督管理的,该提供包装袋行为实质构成对侵权行为发生的放任,包装袋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71.上海嘉某置业有限公司诉陈某祥、陈某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人,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的,表明该类合同担负一定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功能,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72.上海某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恶意放弃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关联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判决已经认定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无正当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对专利权的恶意放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73.戴某定诉周某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口头约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口头约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经实际履行的,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74.北京市朝阳区环某研究中心诉缙云县表某精饰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环保组织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对涉事企业提起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环保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环保组织仅以该行为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75.北京市某农场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昌平区某人才培训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提前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期限,租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只是临时性移转财产使用权,而非永久性移转财产使用权。如果允许当事人创设长期甚至无期的租赁合同,则相当于将租赁权物权化。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应受到最长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续订租赁合同,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即约定20年到期后再续约20年,意图回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限制,该约定不属于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二款有效续约的规定。

  76.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覃某敏、南宁某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公司增资扩股稀释债务人股权不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裁判要旨:债务人持股比例降低并不必然减少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亦不影响债务人所持股权价值的对外清偿能力。债权人以债务人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完成所控股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债务人股权稀释侵害其债权实现为由,请求撤销该增资扩股行为的,不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7.某基金会诉深圳某美环保公司、浙江某宝网络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行为人售卖帮助尾气不合格车辆规避年度检测相关设备的,应当承担环境公益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行为人售卖帮助尾气不合格车辆规避年度检测相关设备的,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教唆或协助机动车主实施大气污染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作为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更多+
相关新闻 更多+

预约到厂考察

量身定制方案

在线留言 获取报价
返回顶部
向上
在线咨询 18637302099一键拨打-即享优惠补贴

留下需求,免费定制方案

在线留言 即享优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