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则时刻发表2023年年度陈述,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现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监管办法。你公司应分外的注重以上问题,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实在整改,依法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如对本监管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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